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2009年网报时间7月3至11日


2009-07-05 被关注了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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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辅导

  一、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七)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资格审核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7月3日至1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7月3日至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护照、台湾居民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工作证明和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的经历证明(上述证件均需原件),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须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证书原件,于2009年7月9日至11日到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地址:朝阳区劲松南路华威北里18号楼;联系电话:67799808)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10月13日至1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其他考试事项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三)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四、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五、合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六、注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七、组织领导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4个科目。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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